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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辞职三大注意事项
来源:辞职论坛  发布日期:2007-3-23
    1、提前三十天提交辞职报告且在岗30天。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上明确,按照《劳动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: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”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,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解除劳动合同,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。超过三十日,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,用人单位应予办理。如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的,导致的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未成就,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手续。如离职前未在岗,用人单位仍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法规定,以你连续旷工为由,与你解除劳动关系。
    2、应保留曾经书面提交辞职报告的证据。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,就要以证据来支撑你的主张。因此,建议员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递交辞职报告,并在专递或挂号信上写明文件名称。
    3、考虑自己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及金额。劳动者不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只要提前解除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,应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。具体包括下列损失: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;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,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;生产、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;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,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按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。而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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