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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辞职未满30天 能擅自离职吗?
来源:辞职无忧网  发布日期:2007-11-1

问:一个月前,我应聘一家外企的部门副理成功,对方要求我10内报到上班。于是我立即向所在的贸易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,并要求公司尽快办理退工手续。两天后,公司人事部经理告诉我,公司同意我的辞职,但要我继续上班,待企业物色好接手人员后再办理离职移交手续,一个月后为我办理退工手续。眼看我答应新单位的上班时间临近,我对公司提出不再上班,但公司坚持要我上满一个月再离开。无奈之下,我只好不辞而别了。

  之后,公司人事部打电话要求我回去工作,我当然不可能再回头。前两天,我接到了公司寄来的辞退通知--公司以我旷工为由对我作出了违纪辞退的决定。我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公司提出辞职的,公司明确同意我辞职,我们的劳动关系应该结束了。我是在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后才离开公司的,之后公司怎么能认定我旷工并作出辞退处理呢?亟盼得到帮助。

  答:根据你所说的情况,我非常遗憾地告诉你,这家贸易公司对你作出辞退处理是于法有据的。 

  《劳动法》第三十一条和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》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: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”。也就是说,劳动者可以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,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,但实现这一权利的条件是:提前三十日和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。这也是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,它们构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与否的基础。根据规定,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规定而不能成立;同样,劳动者虽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,但未提前三十日,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规定仍然不能成立。 

  我们都知道,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其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成立,双方仍然具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,双方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;如果劳动者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,其结果也是一样。在合同解除前未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者作出相应处理。 

  你虽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,且得到公司的同意,但公司也明确要求你继续工作一个月,但你在提出辞职后10日即离职而去,不符合“提前三十日”这个条件,你与公司合同解除未成立,你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。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,你擅自离职,且在公司通知你上班的情况下仍然不到岗,公司认定你旷工并无不妥,公司有权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你作出相应处理。 
     
      所以大家在办辞职手续的时候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规,不要遭受暗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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