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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辞职不给年终奖?
来源:新民晚报  发布日期:2008-8-15
      公司口头告知员工被辞退,并要求递交书面辞呈,否则就不发年终奖。为此,双方对簿公堂。日前,徐汇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作出判决,被告建材公司支付营业员单音(化名)离职当月工资、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、经济补偿金及年终奖共计10430元。
    
    法庭上,双方围绕3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。
    
     劳动关系何时建立?
    
      原告诉称,自己于2004年10月起一直在商场001展厅担任营业员,负责销售卫浴产品。2006年5月展出与被告相关品牌的卫浴产品后,被告自同年6月起发放工资。今年1月18日,公司口头通知辞退。财务人员拿着2007年年终奖付款凭单,要求递交辞职信。自己拒绝了,但保留了这份单据。
    
    被告辩称,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,直到去年6月10日才与商场签订了第一份租赁协议。在此之前001展厅系私人承租,公司承租该展厅后,续用了单音,因此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去年6月。
    
     自动离职?口头辞退?
    
    原告称,今年1月18日公司突然口头告知自己被辞退,但未告知任何理由。被告则否认了口头辞退一说,认为单音在工作中多次违规低价销售,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。今年1月18日,公司负责人找到单音,要求她作出解释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,但单音置之不理,并于次日起拒绝上班且脱岗至今。
    
    不辞职不给年终奖?
    
    原告认为,公司在今年1月29日向包括001展厅在内的所有员工发放了去年的年终奖,公司财务也已制作并给予3000元年终奖的付款凭单,但因为自己不同意递交辞呈,所以这笔款项至今没有发放。
    
    被告辩称,公司曾多次通知原告领取今年1月工作19天的工资,但遭拒绝。原告出示的那张付款凭单上无相关负责人签字,由此推断系财务人员自行制作,公司负责人并未同意向原告发放去年年终奖。
    
    法院根据被告提供的工资单上发放原告工资的起始时间是2006年6月,认定双方自2006年6月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。被告主张基于原告自动离职的行为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结,因证据不足,未予采纳。今年1月29日,被告向001展厅等员工发放了年终奖,也决定向原告发放年终奖3000元,因此在没有证据可否定上述付款凭单的情况下,被告负有支付义务。综上,法院认定被告无故单方辞退原告的事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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